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制定的“扬州扬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经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审定,现予公布。
扬州扬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19日
附章程:
扬州扬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出资人和大学科技园的合法权益,规避经营风险,促进大学科技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扬州扬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扬州扬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
第四条住所:扬州市邗江区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西路217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园区管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科技成果孵化服务;科技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科技信息咨询;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由扬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扬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职权。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
股东名称
|
证件号码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分期缴付
|
|
出资时间
|
出资总额
|
出资方式
|
|
扬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321091000002317
|
200
|
2024-12-1
|
200
|
货币
|
第八条扬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由扬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职能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执行。扬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或免除执行董事、监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批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批监事的报告;
(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九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发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拟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岗位职责;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及时向扬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向扬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提出提案。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以外,还应当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管公司的营业执照,保管和使用公司的公章;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未经股东书面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若要提前终止经营的,由公司股东书面决定。
第十九条股东可以向外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此转让事项应形成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由股东或扬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审计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扬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每年度向扬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提交公司经营状况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扬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的质询。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三项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四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三)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四)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七)处理本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九)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5、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归属股东。
第二十八条 90天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项以法律规定为准,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扬州大学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